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房地产合同范本 >> 文章正文
中型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规定(草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中型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规定(草案)
 
/(2005)   号
 
(2005年  月  日    公司总经理会议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定宗旨)
为了加强本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合同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业务范围内合同的磋商、审批、订立、履行、解除、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存档,均适用本规定。
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4、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买卖合同
5、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6、办公用房等不动产买卖合同
7、办公机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买卖合同
8、其它因公司业务需要与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公司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由《公司劳动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合法原则)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条 (维护公司权益原则)任何部门、人员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充分维护公司权益。
 
第六条 (担保限制)除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或公司财产订立对外担保合同。
 
第七条 (对人效力)本规定对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八条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负责重大合同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指:
1、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3、合同标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合同;
4、对公司具有重大利益或重大风险的合同;
 
第九条 (经营部)公司经营部是公司的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部负有以下职责:
1、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培训、学习;
2、国家、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
3、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审查;
4、合同的备案和档案管理;
5、本规定的监督执行;
6、公司总经理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公司项目经理部负有以下职责:
1、协同公司工程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招标、谈判、订立与履行工作;
2、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交底工作;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监督分包工程的进度及工程质量;
3、所在项目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
4、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5、材料、设备的申购、验收监督;
 
第十一条 (材料部)公司材料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加工订货等合同的洽谈、订立与履行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权限)标的额在     万元以下,并已列入施工计划的合同,公司项目经理部、材料部在自己业务范围内有权决定。
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或订立的合同未列入施工计划的,应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三条 (相对人资源库)公司经营部收集有关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市场信息,建立并完善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资源库。
公司材料部收集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等有关的市场信息,建立并完善供应商资源库。
 
第十四条 (关系人禁止)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负责订立合同的部门、人员不得与关系人订立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
本规定所称关系人是指:与订立合同的负责人或主办人有亲属关系的人所在单位;或占有股份、享有收益或有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确有必要与关系人订立合同的,应当经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合同形式) 除标的简单、总价款五千元以下并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外,一律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除前款规定以外,任何部门不得以非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除紧急情况,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外,任何部门不得在订立合同前履行合同或接受对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 公司对外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参照建设部制定、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文本。
公司经营部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对使用较多的且便于规范管理的合同种类专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送交有关业务部门学习、使用。
公司已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种类,有关部门不得另用其它文本。
有关部门在使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中发现的合同条款的缺陷,或另有改善意见,应当及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由公司经营部商同公司法律顾问议定完善。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合同订立前,应当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除小额交易外,公司不与自然人订立合同。
与法人或其它组织订立合同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由其加盖公章。合同订立完毕后,一同交存备案。
 
第十八条 (资信调查)合同磋商、订立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行能力进行必要了解或调查。
 
第十九条 (资质审查)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或许可的,不得订立合同。
合同的磋商、订立部门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有关的资质证书、许可证,并送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合同订立完毕后,一同交存备案。
                      
第二十条 (权限审查)对方当事人由单位业务员或其它人员代理订立合同的,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授权。
磋商、订立合同的部门应当要求其出具具备相应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在合同订立完毕后,一同交存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当力求全面、细致,不得草率。
合同订立部门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具体约定。
 
第二十二条 (核心条款)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重要利益的条款,如施工质量条款、工期条款、标的物质量条款、交付条款等,应当确保约定细致、明确、无疑义。
针对上述条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权,并依据合同磋商情况约定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的数额可约定为合同标的额的20-30%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材料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以及项目经理部提出的质量、数量等要求订立合同。
项目经理部向材料部送交的材料需用计划(计划申购)及进场计划,应当说明需用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质量要求及标准、数量、进场时间、使用时间、需交付资料、人员配备等要求。涉及特定技术要求的,应当经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进场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订立合同的时间、生产周期、安装验收周期、交叉作业时间、甲限供、甲供和甲分包的材料所具备的条件。
进场计划由项目部经理签字后,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内送交材料部。材料部在查库后对已有材料作减量调整后,安排采购。
材料部在订立采购合同时,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应当向项目经理部提出询问,项目经理部应当及时、全面回复。
材料部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及工程要求的各种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购时限)按工程进度由项目经理部按下列时间提前向材料部作需用计划(计划申购):
(一)大宗材料(水泥、砂、石等)20日;
(二)一般材料(零星、在2万元以下的)3-7日;
(三)加工订货(门窗、构配件、配电箱等)30日;
(四)机械工具10日;
(五)属于单位工程一次性计划分批进场的材料,在开工前30日;
 
第二十五条 (供应单位考察)材料部收到进场计划后,应当及时考核并选择符合供应条件的供应单位,并要求其提供有关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关文件,并进行样品检验。涉及特定技术要求的,应当交由项目部负责审核的技术人员进行样品检验。必要时可商同项目经理部共同进行厂家考察。
 
 
第二十六条 (样品买卖)采用样品买卖方式订立合同的,材料部门与项目经理部必须在订立合同前对样品进行严格检验。符合要求的,与合同对方代表一同封存。样品不能直观表明的产品质量、技术特征,应当在合同中予以另行明确约定。
封存的样品应当妥善保管,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争议解决之时。
合同订立后的送交的备案材料应当注明样品存放地、存放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加工订货)项目经理部应严格审查加工订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相关技术要求,确认无误后向材料部或直接对加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文件应当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八条(法定招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合同订立)依照本规定负责合同订立的部门在本部门订立合同的权限内,完成合同磋商,与对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后,可直接订立合同,交公司经营部备案。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合同,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依审批文件,办理合同订立盖章手续。
 
第三十条(合同书备案) 合同的订立部门在订立合同时,应保留二份合同原件。在合同订立后三日内,一份交合同的履行部门,一份交公司经营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合同建档)公司经营部应当对各部门备案的合同进行建档、分类、设置台账。
公司经营部应对每份合同分别建档。建档内容应当包括:
1、合同书原件一份;
2、合同书附件;
3、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方合同订立人的授权委托书;
5、变更或补充合同书;
6、与订立合同内容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台帐)公司经营部应当对备案、存档的合同进行分类,设置合同台帐,对公司已订立的合同进行台帐登录。台帐内容应当包括:
    1、订立合同的部门;
2、合同的当事人;
3、标的;
4、价款;
5、履行期限;
6、合同的订立时间等。
 
第三十三条(法定招标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三十五条 (履行原则)合同订立后,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完全、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充分的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时应当保留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 (分包管理)项目经理部要按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进度、安全、质量、材料节约等需要,依据公司《项目管理办法》落实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七条 (进货验收)材料、设备进场由项目经理部质检员严格进行质量验收。不符合同约定的,应即刻通知材料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依合同约定及工程需要做出拒收、暂收等处理决定。决定暂收的,必须事先与对方就有关问题协商确定达成协议。
上述协议,仍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责任;
   (二)双方协商确定的处理方案;
    上述协议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一同交存备案。
进货的数量验收由材料部负责,项目经理部质检员检收合格后,库房材料管理员点数入库。
 
第三十八条 (监理验收)根据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特定材料、设备进场需经工程监理或甲方验收的,应在材料、设备进场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验收,并履行相应手续。
 
第三十九条 验收的产品或设备数量、质量在验收时发现瑕疵的,但又依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决定暂收的,应在收货单中注明、或由供货人书面说明瑕疵,签名认可。
向对方出具的验收单、收货单,材料部门应当保留底联。
任何人不得对外出具验收或收货白条。
 
第四十条 交付的产品或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或不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四十一条 (迟延履行)对方迟延履行时,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应及时催告履行。
对方违约情形严重时,应及时、有效的保留对方违约的证据和催告履行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计划变更)根据施工需要,发生有关产品、设备的质量、数量、进场时间等材料进场计划的重要变更,项目经理部应当第一时间毫不迟延的通知材料部。
材料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减少损失。
 
第四十三条 (合同变更)我方因技术变更等原因履行原合同将发生不利益时,应综合考虑,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
 
第四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补充合同的,仍应以合同书形式做出。
变更或补充的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明确约定予以废止。
 
第四十五条 (合同存档)合同履行完毕后,由合同履行部门将合同书原件、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有关证据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报告一同交公司经营部存档。
公司经营部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档案。
 
 
第五章 合同争议
 
第四十六条(合同解除) 当对方发生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条件,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解决权条件的,而有解除合同必要的,应上报公司经营部,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合同的通知一律以书面形式做出,由对方签收;或发送特快专递并在详情单中列明所邮递文件为“某某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
合同履行部门不应擅自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 (及时上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方违约、预期违约,或公司不可避免的发生违约、预期违约,本部门不能确定如何妥善处理的,无论双方是否显然的发生争议,均应及时上报公司经营部。
 
第四十八条 (法律顾问处理)发生合同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及时上报公司经营部,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协同解决,共同协商处理意见。
争议最终无法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委托公司法律顾问进行诉讼或仲裁。
 
第六章 重大合同管理
 
第四十九条 重大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决定立项,并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计划、分析、磋商,提出合同审阅稿。
 
第五十条 合同审阅稿由公司经营部备附情况说明,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有关事项提出的询问,由公司经营部负责答复。公司法律顾问提出进行部门会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组织公司部门会商。
    合同审查完毕,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后,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订立合同。
    合同订立后交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合同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发生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重大事项均应由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在第一时间毫不迟延的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五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由公司业务部制作合同履行情况汇报。并将合同及有关资料交公司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假公济私,订立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上报,与关系人订立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五十五条 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恶意串通、收取贿赂,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五十六条 严重失职,丢失合同书等重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七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规定实施前公司发布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废止的,适用的新的规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