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成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指广义上的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如报刊杂志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招贴广告、售楼书及各种宣传材料、施工现场的广告牌、样板房展示等。
清楚明白的广告许诺,具有不可撤销的形式拘束力。因此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作出许诺后,一旦与购房人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毫无选择的履行广告许诺义务。
但是,销售广告中一些虚夸的语言,在数量、质量等方面不具体、不确定的,或者在规划范围外的一些环境因素的表述,均视为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实务应用
当事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分析、保留开发商提供的广告。您认为重要的表现在广告中的内容,均应当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同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方不同意,那只能说明其没有履行的意思,或者没有履行的把握。
如果,订立合同时没有将这此内容约定在合同中,但开发商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的,可直接依广告内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