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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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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事由
 
 

添加时间:[ 2006-10-24 15:55:06 ] 浏览次数:[ 253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订立后,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基于一个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的履行问题,属于合同履行范畴,合同的效力无关。当事人以双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附法律规定:

     9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90\05\19 国务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05\06\1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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