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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土地订立多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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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土地订立多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 2006-10-24 15:45:57 ] 浏览次数:[ 245 ]
 

     

      土地使用权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与不同当事人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是哪一方受让人有权请求继续履行转让合同?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适用以下优先顺序:
      1\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2、已经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3、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4、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成立在先的。

      订立合同的多方,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受让方,有权请求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如此处理,是基于该合同转移物权的合同主义务已经履行,土地使用权已经发生转移。其它多份转让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订立合同的多方,都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有权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所谓先行开发投资,并不仅限于对土地本身的直接投入,对转让土地上所属项目的间接投入也应视为投资开发。如此处理,是基于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同时可保障土地交易安全,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订立合同的多方,均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有权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并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如此处理,是基于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一方已经交付受让款,无论是交了全部、还是一部分,均是已经实际履行合同,转让方根据公平原则亦应履行交付、变更登记义务。

      订立的数合同无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受让方可以请求履行合同。如此处理,是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如此所造成的最大风险是后订立合同的受让方与转让方恶意串通,倒签合同订立时间,如此将会导致实际成立在先的一方受让人订立合同时间难以证明。

      受让人属于上述情形,导致其它与转让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无法履行已经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附法律规定:
     05\06\1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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