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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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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后,未经受让方同意及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用途有可能规定的不甚明确,如规定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有时也可能规定的非常明确,或直接规定什么项目。只要当事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就不属于擅自变更。

      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对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出让方以此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难以得到支持。同时,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受让方以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合理的抗辩。

     “如果出让方在诉讼中就其所出让使用权的地块的用途对受让方提出的要求,与出让合同中的约定不符,例如:出让方提出当时受让方承诺在出让土地上建宾馆,后来却改为建商厦,为此请求解除合同,但出让合同中却只写明“商业用地”,则人民法院也不应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主编 黄松有

    附 法律依据

    9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99\01\01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05\06\1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该条解释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不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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