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受让方提出改变约定的土地使用用途,并经市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出让方与受让方就土地使用用途变更达成协议,但未正式变更原合同,未就土地出让金重新作出调整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整土地出让金请求。
上述调整土地出让金:是以诉讼发生时同种土地用途所对应的出让金为调整依据,而不是以原合同签订时或者实际变更用途阶段的出让金价格为依据。
附法律依据 9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90\05\19 国务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05\06\1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