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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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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民事合同
 
 

 

 

    05\06\1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有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房维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新释》,第5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版。

      目前,通说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属民事合同,但是仍存在“行政合同说”与“民事合同说”的分歧。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在起草制定《物权法(草案)》时,也曾就此问题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一致认为土地使用权为他物权,以创设他物权而订立的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并在《物权法(草案)》第十二章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的一个种类,而取得设立应订立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综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属性问题在立法机关已有定论,我们采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了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主编 黄松有。

      本人亦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属民事合同。

      理由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在一下期限内出让给受让人,从而创设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民事行为。
而土地使用权,是自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用益物权。国家之所以能够且必须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根本在于其是土地的所有权人,而不在于其有权对土地使用民事行为进行干预的行政权力。

      二、国家在订立土地所有权合同时,是以土地的所有权人身份出现,其法律地位只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

      三、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合同的方式也是采用拍卖、招标、挂牌等民事行为的方式。所遵循的也是平等、自愿、有偿的民事行为原则。

      四、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对期限届满或闲置的土地依法无偿收回等职能,是国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关系之外依法行使的对国有土地利用进行的监督管理。并不回此改变其作为民事合同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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