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建筑房地产法律 >> 建筑工程承包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国营黄羊河农场与榆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1992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国营黄羊河农场与榆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
 
 

添加时间:[ 2006-11-8 14:54:51 ] 浏览次数:[ 184 ]
 

 

(1992年1月13日 〔1992〕法经字第1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经上〔1991〕22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国营黄羊河农场与榆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营黄羊河农场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仓库和职工住宅两项工程后,即于1989年5月16日与榆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别签订了仓库和职工住宅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双方均具备主体资格。虽然建设单位国营黄羊河农场当时未领取“建设许可证”,但事后已补办了手续。而且两项工程已完成82%的工程总量,因此,对本案合同的效力,可不以建设单位当时未领取“建设许可证”为由确认无效。

  此复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