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交付时,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交付时应当将房屋使用所需的有关物品(如电卡等)、及有关资料交承租人。
办理交接注意事项:
1、 双方应当对房间内的设备、陈设等详列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备存。
2、 房屋、设备、陈设存在已被损坏等非正常情况,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通常使用要求的情形的,应当在交接记录中明确记明,或者直接在双方合同中明确记明。防止在退房时,出租人无中生有。
3、 房屋、设备、陈设经承租人查验完好的,仍应在记录中明确记载,防止承租人损坏后,不认账。
(上述情况,并非主观臆断,本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上述情况均多次出现。)
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及时交付房屋的,只能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金;当事人对迟延交付约定违约金,或其它违约责任的,适用其约定。出租人迟延交付导至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迟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指定时间或合理期间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承租人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交付前,承租人一方或出租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未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中介费等)。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约定的使用性能,或具有其它严重的瑕疵的,承租人可以使用的,可以要求减少租金。不能使用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租赁房屋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瑕疵的,不论承租人当时是否知情,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此为法定解除权,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