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本市最低收入 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70号)和《 北京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房户口的 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 宅。
二、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 政策,制定城近郊区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同时,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廉租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远郊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 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辖区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