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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合同 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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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合同 CIF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合同 CIF] 
英文名称: CIF contrac

      (CIF contrac)又称“到岸价格合同”。卖方负责把包括成本、保险费和全程运费价格的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买方承担货物在货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的一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根据CIF价格条件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港交货合同的一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其特点是:(1)卖方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的船上而不是在货物的目的地,货物的风险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买方;(2)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交付来履行其交货义务,是象征交货。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装运单据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和地点,把货物装上开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取得合同规定的提单及其它有关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买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提单上记载的日期就是卖方交货日期的初步证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取得装运单据之后,即可凭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只要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是完整、合格的,不论货物是否抵达目的地,买方都必须照付货款。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买方可凭借装运单据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货物残损原因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情况,买方可凭借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货物致损原因属于船方责任,买方可以根据提单的有关规定向船方索赔。在后一种情况下,买方也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索赔,然后再让保险公司出面向船方索赔。因此,在CIF合同中,装运单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CIF合同之所以能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主要因为其有如下优点:(1)由于货价中包括运费与保险费,所以买方不必办理运输、保险事宜,而卖方则有可能通过办理运输保险手续而增加收益;(2)卖方虽要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但一旦将货物装船取得提单及有关单据,通常情况下便可马上要求买方付款,而不管货物是否抵达目的地或是否在运输途中毁损;(3)买方一旦支付货款取得装运单据之后,便可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前,通过处分提单及保险单等装运单据,将货物另行转售,从而实现转售牟利的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毁损,只要不超出保险范围,买方的利益便不会受到损害。CIF合同与FOB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货物的价格构成不同,CIF合同中,货价中包括保险费与运费在内,而FOB合同中,货价则不包括这两项;第二,卖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CIF合同中,卖方必须根据合同要求,负责订立两个从属合同,即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并及时向买方提供海运提单和保险单等装运单据。(郝忠贵)

      来源: 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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