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2000]51号
【发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2000-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0〕51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银合函〔2000〕4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6年底,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农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鉴于农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在“脱钩”前,实际上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部分农联社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0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251号文件的规定开展了部分金融业务,而未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一特定的历史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农联社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的贷款合同纠纷时,不宜仅以农联社未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认定合同无效。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