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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宗盗卖QQ号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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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宗盗卖QQ号案一审宣判
 

 

QQ号码不属刑法保护之财产 两被告人被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各处拘役6个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13日对备受网民关注的国内首宗盗卖QQ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拘役各6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61650元上缴国库。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罪名未获法院支持。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曾智峰受聘入职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曾智峰通过购买QQ号在网上与无业人员杨医男认识,两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医男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智峰。曾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的账号密码,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由杨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的答案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造成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两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曾智峰分得39100元,杨医男分得22550元。2005年7月,深圳警方破获此案,并将曾智峰、杨医男抓获。同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将曾、杨两人提起公诉。
  

在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两被告人对其所为供认不讳,但其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规定的财产中,并没有包括QQ号码,QQ号码仅仅是网络运营商虚拟出来的,不是现行法律所认定的财物。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能对两被告人定罪。公诉人则认为,QQ号码是腾讯公司花费了巨额投入开发出的即时通讯工具,既有价值又有所有权,当然属于财产,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对新型社会关系的保护。
  

南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和实现QQ软件功能的过程中是否向腾讯公司支付费用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中,无论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还是本案被害人所感受到的被损害的内容来看,QQ号码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通信工具代码。根据我国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二项关于“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两被告人篡改了约130个QQ号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应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鉴于两被告人在庭审中有一定的悔过表现,量刑时亦酌情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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