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帮我爸请教一下债务问题,甲乙合伙做生意,没有协议,向丁借了1500元,当时因乙推脱字丑,叫甲写了欠条并签了字。后因产品没出成果,甲乙在没来得及写合伙协议就散了伙。散伙协议也因一些原因没写。散伙时约定丁的欠款由乙偿还,并电话与丁讲好,丁也同意。这一约定没有文字依据,但有几人在场可作证。后丁再三上乙家催讨,乙拒付。于是丁凭当时由甲签子的欠条起诉了甲,要甲偿还。
我在网上看到,合伙人的债务转移,只要经债主同意就生效。所以我觉得这一债务应由乙还,请问是否正确?如不对,请问该债务到底由谁还 ?甲怎样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
解答:《民法通则》及《合伙企业法》均要求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您父亲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我不敢断言。
“合伙人的债务转移,只要经债主同意就生效”,我不清楚这句话是在哪里、以及什么情况下的说的,单纯就这句话而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丁的债务而言,甲负偿还责任。因为甲乙之间的纠纷,与丁无关,因此,甲需按照欠条,归还丁欠款。
甲有证据证明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向乙追偿。能否追偿成功,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由乙承担是否公平,这涉及到乙的承诺是否真实的问题,因为在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做出的承诺是无效或可撤销的。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5 合伙终止时,以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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