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刘某向人借款需人担保,好朋友王某、李某、桓某看都没看合同便稀里糊涂在“保证人”一栏签了字,直到被人要求还款24万时才大呼冤枉。近日,山东
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李某、桓某三人对刘某所借的2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8月14日,刘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遂向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24万元,但该工贸公司要求必须有借款担保人。为及时得到借款,刘某想起了自己的三个好朋友,于是拿着事先写好的借据急匆匆去找他们。王某等三人出于朋友义气,也没问清借款合同上的“保证人”是什么意思,自认为只是给刘某借别人钱做个见证,便毫不犹豫的在借据“保证人”一栏上签了字。2005年1月7日,因刘某到期未清偿借款,工贸公司便将四人送上了法庭。接到法院传票还一头雾水的王某、李某和桓某,怎么也没想到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吃上了官司。
2005年2 月23日,垦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工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李某、桓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24万元,王某等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胡军辉 刘鹏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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