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事故职业病 >> 工伤职业病赔偿案例 >> 工伤赔偿案例 >> 文章正文
未成年工受伤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未成年工受伤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华网福州3月21日电(记者康淼)一位从四川来厦门打工的未成年人,在工厂务工时骨折,厂方认为其虚报年龄没有就业资格而不予赔偿。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应支付赔偿金43593元给原告。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杨是1989年8月出生,2005年6月被招聘为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的工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7月8日,小杨在被告车间内使用机器时,左手臂受伤。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尺桡骨中下1/3处双骨折,小杨先在后溪医院门诊12天,病情恶化后又住院治疗15天,医生建议要加强营养并在术后一年内取出内固定器材。被告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拒不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 


    于是小杨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续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1078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伤残等级鉴定费用850元。而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小杨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被告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辩称:小杨系童工,没有就业资格,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要求支付生活费、营养费等也是没有依据的,伤残鉴定费用因原告继父报名时隐瞒实际年龄,应自行承担。 


    集美区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系未成年人而无效,但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用工时,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非法雇用童工,致原告受到伤害,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合理损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童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支付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305元;一次性赔偿金即按其伤残等级九级的赔偿费用41078元。另外,法院参照《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被告依据实际损失予以小杨护理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500元,总共合计43593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