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
务工人员王天成在抢救公司财产时被钢丝绳击中双腿,导致6级伤残。湖北省丹江口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因工受伤。然而,丹江口市政府却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予以否定,导致王天成两次状告政府违法行政。
9月22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对该起工伤案再次作出判决:撤销丹江口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该市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1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出席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他在听完代表的事迹后走到主席台前,向台下英雄深深鞠躬以示敬意。王天成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姑且不论,但他的行为结果与见义勇为者一样,都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或公私财物。对这样一种令人充满敬意的行为,其所在公司和市政府竟不予认可,甚至在法律作出裁决后,利用行政权力玩起了“司法游戏”……
今天,本刊将王天成的故事和照片刊载,祝愿他早日康复,希望他坚持到底! ——编辑手记
湖北务工人员王天成在抢救公司财产时被钢丝绳击中双腿,导致6级伤残。湖北丹江口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因工受伤。然而,丹江口市政府在企业提出行政复议后,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予以否定,导致王天成两次状告政府违法行政。
9月22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对该起工伤案再次作出判决:撤销丹江口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该市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抢救财产负伤
今年58岁的王天成是湖北宜城市一位普通农民。2001年1月,他经人介绍到宜城市宏泰公司驻湖北十堰市办事处工作,从事推销乙炔、氧气。
同年4月,办事处安排他到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梅子沟经销点上班。
2001年9月20日下午,梅子沟经销点负责人杨红卫跟随雇请的机动三轮车送气瓶到某高速公路工地。途中,三轮车翻入20米多深的陡坎,杨红卫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当天下午,在经销点上班的王天成知道情况后,急匆匆赶到事发现场,准备将载有氧气瓶的机动三轮车拉上公路。
拖救过程中,由于车重坡陡,于是请来一辆农用车用钢丝绳拖车。为防止农用车被装满货物的机动三轮车拽下陡坎,人们将钢丝绳绕在树上作为缓冲。拖拉过程中因车辆太重,绕有钢丝绳的树松动左摇右晃,王天成见状上前抱住树干,试图不让其随意晃动。在机动三轮车快被拉上路面时,树被连根拔起,钢丝绳犹如拉满的弓弦,重重地打在王天成的下肢将其击倒在地。
事后,医院诊断王天成双腿骨折。宏泰公司了解王天成的伤情后,拿出3500元治疗费。一年后,王天成出院。有关部门认定工伤
2003年12月15日,王天成向武当山特区梅子沟经销点所在地、湖北丹江口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半个月后,丹江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通过鉴定,将其评为6级伤残。
同年12月31日,丹江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王天成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发生翻车事故直接关系到经销点的重大利益,及时把气瓶和三轮车拖救上来,避免财产损失,应该是经销点的责任和义务。当时经销点工作人员仅有杨红卫和王天成两人,而杨红卫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王天成有责任主动拖救,保护经销点财产安全。王天成在此过程中属于为经销点工作……”并向王天成发放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待遇证”。管辖引发行政复议劳动部门认定王天成因工受伤,按规定老王可得到单位相应的工伤赔偿。
宏泰公司知道此事后立即作出反映。
公司认为,宏泰公司所在地为湖北宜城市,武当山特区梅子沟经销点虽地处丹江口市辖区,但临时销售点只是公司的派出机构且无法人资格,丹江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享有管辖权,王天成工伤案应依法由宜城市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王天成是在帮助送货司机拉车过程中被意外弹起的钢丝绳打伤,其受伤时既不是从事份内工作也不在工作场所,不应认定为工伤。
丹江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天成的工作单位是武当山特区梅子沟经销点,该经销点的生产经营地点在丹江口市辖区内。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王天成向生产经营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丹江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范围。
宏泰公司不服丹江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天成工伤的认定,遂向丹江口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丹江口市政府经复议后,以工伤决定书主体有问题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劳动保障部门对王天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004年8月12日,丹江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仍然认为其有管辖权,王天成属于因工受伤。
宏泰公司仍然表示不服,再次向丹江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再次复议后认为,王天成在事故现场因拖车造成的身体损害事实清楚,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施救行为是受公司指派的职务行为,而且从他到事故现场的行为来看,仅是帮助翻车司机拖车,并没有施救公司员工和财产,公司财产没有危险,也没有损失。由此,不能充分证明王天成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王天成是在帮助送货司机拖车过程中受伤,应由送货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0月10日,丹江口市政府以“工伤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次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两次状告政府
王天成接到丹江口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认为自己受伤完全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
2004年11月25日,不服丹江口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王天成向湖北十堰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丹江口市政府违法行政。
2005年3月10日,十堰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天成向法庭陈述,他接到翻车司机电话后,立即与宏泰公司驻十堰办事处负责人联系,负责人安排他到医院看望杨红卫,再到事故现场。
负责人在法庭作证称,他接到翻车司机电话后确实给王天成打过电话,安排王天成到医院看望杨红卫,但没有让王天成到事故现场。
十堰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天成在事故现场因拖车造成身体损伤的事实清楚。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天成到事故现场是自作主张,还是负责人安排去的。负责人的证言与王天成的陈述互相矛盾,按照证据使用规则,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王天成作为单位员工,当知道单位其他员工和财产处于危险状态时,有责任前去救助,在救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妥。丹江口市政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不充分。市政府在复议时没有通知王天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撤销工伤认定书的同时没有责令劳动保障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有瑕疵。
2005年4月1日,十堰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丹江口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市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5年6月4日,丹江口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然撤销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
王天成不服丹江口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6月8日再次向十堰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9月22日,十堰中院对该案再次作出判决:撤销丹江口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该市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律师观点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丹江口市政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明显属违法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林杰认为,如果丹江口市政府无视法律,再作出相同的复议决定,此案将周而复始进入无止尽的循环诉讼。
十堰市中院认为:循环诉讼不仅会给工伤受害者本人的利益造成影响,赔偿事宜长久无法得到解决,而且还损害了我国司法权威和政府形象。为此,法院近日将给丹江口市政府送达对该案的司法建议书。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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