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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失公平 法援出手五年后打工仔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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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失公平 法援出手五年后打工仔终获赔
 
 
 
    中安网12月5日讯(通讯员:宛司宣) 近日,滁州市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克服经费短缺、证据缺失等重重困难,五下苏州、南京等地调查取证,前后六次出庭,历经曲折,终于在当事人受伤5年之后,为其讨回公道,获赔偿8万余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突如其来的厄运

  2000年7月,滁州市村民江某在苏州市某工艺品市场建筑工地粉刷外墙时,因施工单位未设置防护设施,不慎从三楼楼梯夹缝坠落,造成颈椎C5骨折脱位拌颈髓损伤,送进医院治疗。粉刷工程承包人朱某在支付近万元医疗费、营养费后便再也不过问此事。因江某家中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不得不放弃治疗,瘫痪在床。通过咨询,如果有足够的治疗费用,江某有重新站起来的可能。

  2001年7月,江忠国特别授权委托他人诉讼解决其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诉讼期间江某伤残评定为四级)。由于其代理人擅自作主,同被告工艺品市场建筑工程承包人黄某签订赔偿1.2万元的赔偿协议,并以达成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代理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江某的利益,但江某瘫痪在床,家庭经济极为困难,无力再为赔偿问题奔波,他几乎丧失了生活下去的信心。

  法援无私襄助

  2004年夏,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方帮文在下乡扶贫时,得知江某遭遇,深表同情,遂将其情况向该市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中心安贵州律师具体承办。

  法律援助的介入,给江某带来了生的希望,燃起了一家人生活的信心。然而此案发生已近4年,江某本人手中无任何证据材料,取证难度极大。援助律师接触案件后认为:只有掌握第一手材料,才能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分析。经多方询问:得知一些证据材料已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案卷。2004年9月援助律师第一次前往苏州,调取了江某一案的卷宗材料。分析证据材料后,援助律师认为:建筑工程承包人黄某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自然人,且未尽到管理之责,应承担责任;粉刷工程承包工头朱某作为雇主也应承担责任,但2001年江某索赔时,并未将朱某列为被告。援助律师当即决定以朱、黄为被告,为江某向朱某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援助律师又积极同法院交涉,申请缓交诉讼费,使案件及时立案。当法院依两被告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却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援助律师急当事人所急,得知朱、黄在苏州的确切地址后,又与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再次前往苏州,找到了朱、黄两人,然而他们却声称自己的律师在场方能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直到当日晚上8点,在两被告的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两被告才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使得案件最终按时开庭。

  庭审中,援助律师根据江某的受伤情况及收集的证据材料,指出当时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协议无效,且江某赔偿案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由于援助律师准备充分,有理有据,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但涉及对江某损害赔偿计算适用何标准时,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难以认定。为此援助律师安贵州自费到南京、苏州相关部门调取江苏省及苏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标准提交给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除已给付的费用外,共同承担赔偿江某74000余元的责任。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二审审理时,黄某忽然提出该工艺品建筑市场的承建人是某建筑公司,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该建筑公司为被告,且有些事实仍需查清,案件被发回重审。为使江某及时得到赔偿,援助律师安贵州又多次调取证据,证实某建筑公司为工艺品市场的承包建设单位。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予以追加,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时再次无音讯,于是援助律师想到黄某代理人,请其予以协助解决,终于将开庭传票送达至该建筑公司。

  五年之后终获赔

  2005年10月22日,该案再次开庭,最终较一致的观点是:朱某作为粉刷工程的承包人雇佣未经安全培训的原告,又未设安全设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某建筑公司将全部工程发包给自然人黄某以及黄某又分包给无资质的朱某,且未尽到安全管理之责,应共同赔偿。

  在各方愿意调解的基础上,法庭提出调解初步方案。但对此方案,黄某、某建筑公司代理人提出超出授权范围,需返回苏州同委托人沟通。之后经过双方多次商谈:朱某同意一个月内除已给付的近万元外,再给付3万元,黄某、某建筑公司除已给付的1.2万外,再给付3.5万元。近日,滁州市南谯区援助中心律师随同法官一行3人,五下苏州,次日,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黄某及某建筑公司承诺12月10日前将款额汇至南谯区人民法院,且得到其律师的保证,此案得以圆满结案。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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