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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危化品事故 看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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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危化品事故 看各方责任
 
  
 
   1.案情回放 
  北京某危险品运输公司的司机俞某受雇于刘某。2004年4月23日,他与雇主刘某驾驶运输危险品的槽罐车到电气焊轮胎修理部要求焊接槽罐的挂钩。该修理部业主王某的妻子即安排杨某进行焊接作业。焊接时,罐内化学液体发生剧烈爆炸,罐体被炸开,致使杨某身受重伤,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万元。杨某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2.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受雇于被告王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的,王某作为雇主选用无电焊资质的雇员从事特种作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危险品运输公司承包给刘某经营的运输车,虽经审批允许从事散装固体危险品运输,但该车被非法改装后从事槽罐容器运输业务。刘某让司机俞某驾驶非法改装车,超范围经营,且被告危险品运输公司从中收取了管理费,却疏于对运输危险品车辆的管理,故应当和刘某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杨某在未取得电焊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特种作业,对自己受伤的后果也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杨某、被告王某,以及危险品运输公司和刘某按照1.5:4.25:4.25的比例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危险品运输公司和刘某都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开设的电气焊轮胎修理部不具备修理危险品特种车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的条件,却承接了焊接装载危险品车辆的槽罐挂钩业务,并安排没有相应资质的雇工杨某进行作业,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杨某受到的人身伤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王某的责任是适当的。 
  刘某经营危险品运输公司的从事槽罐容器运输业务,超范围经营,且在明知电气焊轮胎修理部不具备修理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的情况下,与司机俞某一起到该修理部焊接槽罐挂钩,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危险品运输车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且未告知修理人员槽罐内装的是化学品,又未挂危险品标志,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过错。刘某称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 
  危险品运输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合同,仅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危险品运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危险品运输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且疏于对车辆的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负有次要责任,并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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