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算不算机动车?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算不算工伤?虹口法院对此做出一审判决,火车属于工伤赔偿范畴,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应重新做出工伤认定。昨天记者获悉,原告拿到了工伤钱款。
2004年6月,赵先生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经铁路道口。因火车即将通过,道口的栅门已被关闭,赵先生打开关闭的栅门,推车穿越铁道,被火车撞倒致死。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赵先生所在单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为这不属于工伤。该局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及进行工程专业的轮式车辆”;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解释为:“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由此,火车不属于机动车,所以,赵先生的
死亡不属工伤。
赵先生的妻子认为这一决定是对机动车概念的错误理解,遂以原告身份,向虹口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虹口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的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对火车、轻轨、地铁等轨道交通活动没有效力,因此才对其他交通工具的概念未明确界定。而《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排除其他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在理解“机动车”含义时,不应机械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概念,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含义,应作符合客观现实的解释,“机动车事故伤害”,不仅包括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交通的火车、地铁和轻轨等交通工具,以体现对遭受职业伤害之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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