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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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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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养险字[2001]25号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
(有效)
各地、市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近来,部分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来函询问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能否参照国有企业同类人员办理提前退休问题。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按照国家劳动部批复的各行业特殊工种各录及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等条件,参照同行业从事特殊工种国有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
二、 为了掌握集体企业使用特殊工种职工情况,要建立健全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特殊工种职工情况登记制度。集体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下劳险字[1999]12号)规定,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企业使用特殊工种职工情况表》,作为今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职工提前退休和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 ,无《企业使用特殊工种职工情况表》的,不予办理提前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本厅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发布日期:20010619
执行日期:200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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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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