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离开了上海某公估有限公司的武羽(化名),因对该公司擅自降低其收入表示不满,曾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部分支持由该公司补足被扣掉的收入。但武羽及该公估公司均对裁决不服向法院分别起诉。面对这起双方意见相佐的诉讼纠纷案,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公估公司补足武羽自2007年1月1日至同年4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9049.33元,赔偿延误退工的损失人民币1458.40元。
2006年3月13日,武羽与该公估公司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任公估师,有效期自2006年3月13日至2007年3月12日。武羽每月工资6000元,自2007年1月至4月间,公司每月支付武羽的工资为3600元;合同期满后,在2007年4月26日,武羽向公司提出辞职,而公司直到2007年9月18日,才为武羽办理了退工手续。
2007年8月下旬,该公估公司与武羽分别向法院起诉。公估公司在起诉中称,按照公司于2006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2007年上海营业部公估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给武羽每月的工资为1500元,另外每月给他预提奖金3600元的权利用于开拓业务。武羽在2007年1月至4月共预提了14400元,但他的业务却没有任何进展,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仲裁书中需要支付武羽余额工资9480元和业务奖金及专家费44000元。
武羽在起诉中认为自己辞职后,因没有退工单和劳动手册,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所谓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没有见过,要求公司从2007年4月26日补办退工手续和晚退工损失以每月6000元计算从2007年4月26日至9月18日。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公估公司未提供公司新的薪酬管理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已与武羽协商一致,该薪酬管理制度对武羽没有约束力。武羽于2007年4月26日提出辞职,该公司应在七日内为他办妥退工手续,但该公司直至同年9月18日才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交给武羽,故赔偿武羽的损失计算应以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武羽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遂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还对公估公司是否该支付业务奖金及专家费44000元,认为武羽也未提供有此奖金规定,遂也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