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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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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管理办法

一、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活动规范、公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改善办案条件,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办案场所,并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仲裁庭


三、仲裁庭布置应当庄严,审理区域与旁听区域应有明显界线。


审理区域主要墙壁正中应悬挂仲裁庭庭徽;仲裁席左侧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仲裁席应设立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的座席,另设申诉人、被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证人席,并有明显座位标志。


四、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应当着装整齐、统一,佩戴仲裁员胸卡。


五、仲裁庭根据规定可以由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或者1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时,应当注意三方原则,以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适当结合的形式,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的作用。


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七、仲裁开庭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或者根据案情需要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八、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九、仲裁庭开庭应当按照规定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因案情需要可以简化有关庭审程序。


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十二、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十三、仲裁庭应当在仲裁组成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十四、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与依据、裁决结果、履行期限、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可以不写。


十五、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对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作出仲裁决定书予以补正。


十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取消仲裁员资格。


十七、仲裁庭在仲裁案件结束以后,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仲裁的时间、请求内容、争议事实、立案时间、调查认定的事实、裁决理由与依据、裁决结果等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发现裁决结果有错误,应当召集仲裁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厅必须执行。


十八、仲裁庭庭徽、仲裁员胸卡由劳动部统一式样、仲裁员服装由省劳动争议种裁委员会统一式样。


十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仲裁庭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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