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周刊:我于2006年3月25日应聘某外资企业的日语高级翻译工作,当时单位让我在岗位录用条件上签过字,这个岗位的要求是具有专业翻译水平,能熟练翻译公司的各类文书。经过初步面试,公司与我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06年6月1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找我谈话,说我的翻译水平与公司的岗位要求有较大的距离,经部门评估不符合录用条件,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自己也觉得公司需要翻译的那些内容专业性太强,尽管我非常努力,但翻译的东西的确难如人意,公司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也没有话说。6月12日,我到单位办理移交退工时突感不适,被送到医院检查后,医生确诊我已怀孕。请问,我在试用期内怀孕了,公司能否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AnnaAnna: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试用期和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个特殊的期限,这个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个相互适应的过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赋予了双方不同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任何理由。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充分或举证不能,则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你的来信中可以看出,你也承认自己与公司的录用条件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要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会勉为其难。因此,如果公司确实证实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其次,关于女职工“三期保护”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所作出的普遍性规定。但是,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就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三期”女职工有下例情形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员工怀孕了,公司仍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