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男,40岁,1995年5月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4年4月27日,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王某经济补偿金。但当王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公司却不予理睬。无奈,王某被迫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以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对王某的申诉不予受理。王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寻求行政救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评析] 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于是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以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受理王某的申诉,人民法院法院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