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劳动法》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比皆是,“事实劳动关系”大行其道,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极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公布的数据,我国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指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相关案例】周明于2008年2月1日入职深圳某外贸公司,月薪3000元,公司一直未与周明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周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另行支付工资33000元(从2008年2月1日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周明的主张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指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自2008年3月1日开始向周明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周明30000元。
【操作指引】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尽量做到先签订劳动合同再入职,或最迟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因某些原因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沟通,取得劳动者的谅解,尽早订立劳动合同,避免用工成本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