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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造成职工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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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造成职工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如何赔偿?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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