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一概而论,一般可分三种情况分析认定:
(1)如果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是单位指派的,其在从事被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受伤,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虽然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不是单位指派的,但其是为单位的利益工作而致伤,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予制止或默许的,也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人上班时从事与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而致伤,单位没有指派也无法知道的,则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