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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决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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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决窍

 
 
  贷款购车的诀窍贷款买车,其整个过程可分成三方面: (1) 申请人备齐个人资信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2) 凭保险公司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单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 (3) 与车商进行汽车买卖交易 ( 贷款由银行划入您提供的车商账户 ) 。
   申请人往往让车商代办前两项事宜。其实,这样不仅没省事,反而牺牲了自己的很多权益: (1) 车商将会向您收取几千元的手续费; (2) 在车价上与车商讨价还价的余地小; (3) 如果自己的贷款资格没通过,增添了与车商的买卖纠纷; (4) 自己不能选择心目中看好的银行; (5) 自己不能选择心目中看好的保险公司。
    对购车者而言,贷款买车所涉及的保险公司、银行、车商,哪一方面是最重要的呢 ? 显然,是保险公司。这是因为: (1) 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单是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的前提,您的贷款买车是从备齐个人资信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开始的; (2) 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在帮您办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时,会根据您对银行和车商的要求给您建议,协助您选择自己满意的银行和车商。他们的服务贯穿您购车的全过程; (3) 保险公司除了按保监会的规定收取一定保险费外,不收取任何代理手续费用; (4) 能替您的车提供终身保险服务的,也只有保险公司才做得到。
综上所述,为了您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分期付款买车的诀窍就是——先找保险公司,待取得银行贷款后,再找车商买车。

    揭开购车零首付骗局

    事实上,“零首付”信贷方式所带来的灰色收入已成为众多经营不够规范的中小担保公司以及一些具备担保资格的汽车经销商们争食的美餐。对于这种违背银行政策的行为,担保公司或是具有担保资格的经销商又是通过怎样的操作而使其“合法化”的呢?其实很简单,只要通过“反推”的方式,虚增车价,然后再向银行开出一张假单据就可以了。假设一辆车的价格是 12 万元,如果按照正规操作首付 20 %计算的话,只要将车价写成 15 万元,消费者就可以轻松获得 15 万元× 80 %= 12 万元的贷款,而“首付”的 3 万元则根本不用贷款人担心,经销商早已在内部协调好了。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零首付”的方式可以缓解一时的经济压力,而且“不用花钱就能开车”的感觉确实好极了,但殊不知“精明”的商人却能从中赚取一大笔担保费用之外的“灰色收入”。据估算,担保公司或者具有担保资格的经销商以上述方式每卖出一辆车,从中得到的灰色收入就可高达车价的 12 %。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以零首付的方式贷款购买一辆 10 万元的经济型轿车,就要额外付出 1 万元左右的“附加费用”。对于银行而言,这种和政策打了“擦边球”的欺骗行为无形中也加大了贷款收回的风险,这正是扰乱汽车信贷市场的症结之所在。

    贷款购车程序

    ●到经办行或经销商处咨询
    ●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
    ●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资料, 借款人支付首期车款
    ●审查贷款人提供资料合格后,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办妥车辆上牌、登记等手续后发放贷款将贷款划入经销商账户,借款人提车
    ●借款人每月按时归还本息本息还清

    贷款购车所需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贷款人认可的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收入证明, 或借款人愿意且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其它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
    3 、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4 、以车辆抵押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必要时保证人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5 、不低于首期付款的中国银行存款凭证或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首付款凭证;
    6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车贷规定六大变化

    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今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车贷新规,在贷款人、借款人范围,车贷首付比例年限等关键问题上,都与 1998 年的老版本有很大变化。
    - 变化一:车贷不再银行垄断
    从 1998 年人民银行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车贷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而伴随着新办法,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该条款其实也是在法律上给已经获批的大众、丰田等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另外,在 2006 年以后,估计届时获批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也有望在车贷上“插上一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变化二:外国人也能申请车贷
    外国人能够申请车贷,在以往的众多管理规定中从来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而新办法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含一年 ) 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车贷,不过申请条件是“在中国住满一年”。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 含一年 ) 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 二 ) 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 ) 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 四 ) 个人信用良好; ( 五 ) 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 六 )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 变化三:二手车首付上升为 50%
    与 1998 年车贷管理办法相比,车贷新办法的最大改变是,对自用车、商用车还是二手车等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设置了完全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其中,新办法对二手车的贷款规定最为严格,首付金额必须为所购汽车价格的 50% 以上,而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其次是商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为 30% ,贷款期限不超过 5 年;对与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自用车贷款,则仍保持原先“首付 20% ,期限最高 5 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 80% ;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 70% ;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 50% 。
    - 变化四: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 3 年
    国内车价不断“跳水”,二手车价格“缩水”更快。新管理办法要求“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 ( 含展期 ) 不得超过 3 年。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 ( 含展期 ) 不得超过 5 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 ( 含展期 ) 不得超过 3 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 变化五:贷款参考价跟着“低价”走
    生产商降 5000 ,经销商暗自降 8000 ,在车价可能有多个版本的情况下,怎样来衡量车价?新的车贷管理办法也第一次规定了车价确定的参考原则。即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 ( 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 ) 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 ( 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 ) 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二条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 ( 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 ) 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 ( 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 ) 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 变化六:蓄意骗贷者列入黑名单
    与 1998 年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立了一章内容,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贷款人之间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出现任何晚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在“黑名单”中出现。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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