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下班途中,不幸被火车撞死,然而,在其单位向劳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保部门却以“火车不属于机动车”为由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死者家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成为案件的焦点。
争议: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2004年6月,赵先生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经铁路道口,被飞驰而来的火车撞倒后致死。随后,赵先生所在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区劳保局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列》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为为工伤。而火车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范围,遂认定赵先生的死亡不属工伤。
赵先生一方认为:被告仅以火车非机动车为由不予工伤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列》有关“机动车”概念的错误理解,请求予以撤消。
区劳保局辩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以认定为工伤。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对机动车概念的解释,“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业的轮式车辆,”同时该法明确“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因此火车并不属于机动车范围,故其不予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法院认为,被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列》的相关规定,认定火车非机动车,做出下班途中受火车伤害非工伤的认定,系对《工伤保险条列》中的“机动车”概念的狭义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定义的外延受限于该法所调整的道路交通活动范畴,火车、轻轨、地铁等轨道交通活动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因此该法对道路交通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的概念未明确加以定义。
而《工伤保险条列》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外延和道路交通法律截然不同,该条列有关规定中并不排除“上道路行驶”车辆以外的其他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故而在理解“机动车”含义时不应机械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的概念。
因此,《工伤保险条列》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仅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而且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地铁和轻轨等交通工具,以体现对遭受职业伤害之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综上所述,劳保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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