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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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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常识
 

 

   
 

    什么是正班、加班、包机飞行?

按照规定的航线,定机型、日期和时刻的运输飞行为正班飞行,又称班期飞行,是各航空公司经营的主要形式。根据临时性需要,在正班运输机以外增加的运输飞行,称加班飞行。包机飞行是指包机单位提出申请,经承运人同意并签定包机合同,包用航空公司的飞机,在固定和非固定的航线上,按约定的起飞时间、航程、载运旅客及货物等的飞行。包机类型有普通包机飞行、专机飞行、急救包机飞行、支农包机飞行、旅游包机飞行等。
   

    为什么购买机票和乘机都要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
 

    购买机票和乘机需要有效证件,是民用航空行业的特殊要求,在1993年以前,我国公民乘坐飞机要凭介绍信购票,1993年6月10日起,改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购票。这种做法有三方面的考虑: 第一,是安全检查的需要,有利于防止不良分子登机和危及飞机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劫机行为的发生。 第二,是民用航空企业顺利运转的需要。机票是承运人(航空公司)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根据旅客填定的定座单而填开的有价票证,它和定座单一起构成承运人和旅客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机票是记名式的,由会计联、出票人联、乘机联和旅客联组成,会计联由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或销售代理人保存,作为内部业务处理的票证。出票人联由出票人留存。乘机联是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凭证,旅客必须出示具有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机票才为有效机票。乘机联由承运人保存,是承运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进行财务结算的凭证。旅客联始终由旅客持有,是旅客完成旅行后报销费用的凭证。 第三,是保护旅客权益的需要,万一飞机发生意外事件或旅客发生意外事件,均能迅速及时地得到处理,如伤病救治、事故赔偿等。
 

    航班为何延误

    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方面:(1)天气原因;(2)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如飞机晚到、公司计划、机械故障、空勤人员原因;(3)空中管制原因;(4)旅客原因。 
   具体而言,因天气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也较易得到旅客的理解。而因空中管制造成的飞机延误也十分常见。近年来空中交通流量增速较大,飞行管理难以适应。据资料显示,近十年来,北京、上海、广州三大机场飞行流量每年递增10%以上,航路一度相对拥挤,由此造成的航班延误曾占全部延误的20%。与此同时,机场上空环境出现干扰因素也是造成航班延误的重要原因。如由于无线电通讯干扰飞机正常运行、广告气球非法升空、机场周边居民放风筝、鸽子乱飞等造成航班延误的情况也呈上升趋势。 
 

    旅客方面,由个别旅客的不配合行为也会造成航班延误。如晚到、换了登机牌后不按时登机、不按要求接受安检、行李超重不托运、戏称"带有炸弹"等恶作剧,都会导致航班延误。而在众多延误原因中,最易招致旅客不满的是航空公司因运力调配、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由于中国航空市场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旅客选择乘坐飞机,如遇节假日飞机使用频率明显增多,发生故障的机率也随之增多,但航空公司因为运力有限,不能及时调配别的飞机执行飞行任务,往往会造成航班延误。

    航班延误旅客享有哪些权利
   

    在发生延误,导致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依据首先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还涉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其次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再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飞机,应当交验有效客票。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这是针对整个的运输行为而言,也就是说,这里的运输合同不仅指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还指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
   

    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旅客而言非常重要。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情况下,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的航班。

    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有哪些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告知义务。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2)补救义务。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3)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航班延误责任认定如何认定
   

    一旦发生延误,航空公司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呢?这要根据造成延误的原因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初步可以分为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所致和非航空公司的原因所致两方面。
 

    (1)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应该说,由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毫无疑问,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是,哪些行为(情况)可以归属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呢?通常的判断标准就是,这些行为航空公司自己完全可以控制。根据现行法律,将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认定为由航空公司自己所造成。对此,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现行法上的依据是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运输规则》)和《民用航空法》,《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在责任的承担上,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航空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这样,只能根据《合同法》,参照《运输规则》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继续履行。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这在《运输规则》中有明确体现,即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二是 采取补救措施。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 三是赔偿损失。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
  

    (2)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这些原因是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因此,《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时,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公司如能证明航空公司自己或它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但是,航空公司违约责任的免除,并不当然免除法律规定的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仍然负有告知义务和补救义务。
    
    航空延误的损失赔偿范围
 

    (1)赔偿损失的前提--延误+实际经济损失
  

    航班延误并非一定引发赔偿问题,只有在因航班延误而给旅客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时,航空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2)我国航空公司的通常做法
  

    损失赔偿范围事先可以由旅客与航空公司商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实践中,很少有旅客与航空公司事先商定损失赔偿范围的。而我国的《民用航空法》也没有具体的规定。2003年11月生效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延误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规定了一个最高数额:4150特别提款权,这是赔偿的上限。
  

    目前我国航空公司通常的做法是,承担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食宿费用、转机增加的费用、退票费用等。有些航空公司给旅客一定的补偿。确有其他损失的,在旅客举证属实后承担赔偿责任。
 

    (3)因飞机延误贻误商机造成的损失是否赔偿?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的看法,即有的旅客认为因航班延误导致其错过了重大商机等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而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以"可预见性"标准限制了赔偿范围的任意扩大。"可预见性"应依一般社会常识为预见标准,航空公司自然无法预见众多的旅客贻误了怎样的商机。因此,因飞机延误贻误了商机而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4)精神损害是否赔偿? 因为航空延误是合同违约,在违约赔偿里没有精神损害一说。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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