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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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2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1982年12月01日  
                                      【正  文】  
                                     
                                       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 
                                     
                                       为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防止劫持、破坏民航飞机和破坏民用航空设施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共财产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乘坐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除经特别准许者外,在登机前都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检查:旅客须通过安全检查门,携带的行李物品须经仪器检查;也可以进行人身检查和开箱检查。拒绝检查者,不准登机。 
                                     
                                       二、严禁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凶器和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机场和乘坐飞机。 
                                     
                                        三、严禁攀越机场围墙、界沟、铁丝网等设施。严禁在机场范围内打猎、鸣枪、射击和任意穿行。 
                                     
                                        四、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靠近停机坪和客机坪。所有接近飞机的人员必须接受监护人员或警卫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五、严禁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进入候机楼隔离区。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进入隔离区者,也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六、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劫持飞机,使用爆炸或其他手段破坏飞机、民用航空设施的罪犯,由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七、对阴谋策划劫持飞机和其他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罪犯,任何人都应当向人民政府揭发、检举。对于防范和制止预谋劫持飞机和其他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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