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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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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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式联运承运人及合同的订立方式
所谓多式联运承运人,又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与旅客或者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对全程运输负责,享有承运人权利、承担承运人义务的人。
多式联运承运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也是对全程运输负责的承运人。他既不是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者不是参加联运各区段的具体承运人。多式联运承运人负有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这是他与各区段具体承运人的主要区别所在。
实践中,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主要有两种方式:
1.托运人或旅客与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经营人订立合同
在此情况下,先是由托运人或者旅客与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经营人订立承揽运输合同,联运经营人为合同的承揽运输人(也即多式联运承运人)一方,托运人或旅客为合同的另一方。然后,联运经营人与各承运人签订运输协议。在这种情形下,联运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或旅客签订运输合同,承担全程运输,而实际上经营人于承揽运输任务后再将运输任务交由其他承运人完成。但托运人或旅客仅与联运经营人直接发生运输合同关系,而与实际承运人并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因此,联运经营人处于一般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地位,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则依其相互间的协议而定。
2.托运人或旅客与第一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各个承运人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托运人或旅客为另一方当事人。各个承运人虽均为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但只有第一承运人代表其他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旅客签订运输合同,其他承运人并不参与订立合同。第一承运人则为联运承运人。
(二)承运人之间责任的约定
《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多式联运合同在签订时,一般应明确各个换装港(站)及货物交接办法或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至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一般先由多式联运承运人与各区段承运人来协议约定,然后在运输合同中加以明确。但是,联运承运人与各区段承运人之间就其责任的约定,不得影响或者减少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义务。如果约定联运承运人仅对某一区段运输负责,而不对全程运输负责的,该约定应为无效。
(三)货物联运单据
《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1.联运单据的含义和种类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实际是一种货物运单,与前述货物运单的基本内容一致。
多式联运单据,按照在单据“收货人”一栏内是否填明收货人的名字,可分为记名单据(向某个特定的人交付货物)、不记名单据(向持单据的人交付货物,而不管该持票人是何人)和指示单据(凭指示或某人指示交付货物)。记名单据不可转让,不记名单据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指示单据须经背书(或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所以,联运单据又可分为可转让单据和不可转让单据两种。
2.联运单据的签发
在托运货物时,多式联运承运人接收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后应立即向托运人签发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托运人的选择,或者为可转让单据或者为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承运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虽然联运单据是联运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的,但托运人也应当对其提供的情况负责。因此,双方当事人对签发的联运单据都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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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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