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本是一起交通肇事,却因司机害怕担责而转化为故意杀人。10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世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崔虎有期徒刑五年。
2004年3月4日,北京市大兴区交通支队指挥中心接群众报案称,大兴区亦庄开发区头号桥南西辅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农用运输车将一清洁工撞伤,肇事司机已将伤者拉走送往医院。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除伤者血迹和肇事农用车前风挡玻璃碎片外,无制动拖印,无法进行车速鉴定。目击证人证明,肇事车牌照为河北R71952的蓝色农用四轮车。警方根据这一重要线索,立即对肇事车的出处进行调查。而就在此其间,伤者爱人孙某在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厂,发现一辆正准备装风挡玻璃的农用车,且特征与目击证人描述的十分近似。
民警很快赶到,对正在修理厂门口饭馆准备吃饭的两名可疑人进行询问。经查问,这二人如实交待了案件经过。司机名叫李世民,32岁,跟车的装卸工名叫崔虎,20岁,二人均从业与当地一家建材商店。事故当时,李、崔二人正前往亦庄开发区送水泥。李世民驾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因为只顾低头捡拾滑落的驾驶证,而进入辅路将清洁工陈某撞倒。起初,李世民一心想着赶快将陈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是,途中,他害怕自己将面对赔偿等一系列的“麻烦”,于是在崔虎的帮助下,趁周围无人之机,将陈某丢弃在了路边的一个土坑里,随后二人堂而皇之地将车开到了修理厂。
在崔虎的指认下,警方找到了丢弃陈某的土坑,此时陈某已经不幸身亡。经法医检验证明:陈某尸体损伤主要集中在骨盆及双下肢,为皮下、肌肉间出血及较为严重的骨折,符合交通事故被撞击碾压形成。陈某上述损伤虽较严重,可以引起急性创伤性休克,以致死亡,但其重要部位(如头部)及胸腹腔脏器、大血管等均未见明显损伤,不会引起立刻死亡,如果抢救及时,有存活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崔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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