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祥解及法规 >>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7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7节相关法律 >> 文章正文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2002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2002-10-24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文    号:[2002]高检研发第23号
发布日期:2002-10-24
执行日期:2002-10-24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的请示》(闽检[2001]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是指使用后能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安定注射液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