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祥解及法规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贪污贿赂罪<涉及法律> >> 文章正文
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4-2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布日期:2003-4-2
执行日期:2003-4-2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工人身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