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祥解及法规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侵犯财产罪<涉及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9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9-11-24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9]行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99-11-24
执行日期:1999-11-2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高法行终字第9号《关于潮州市金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饶平县公安局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上诉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该解释生效后发生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关于潮州市金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扣划的存款是否为善意取得,请你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