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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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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198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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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7-10
执行日期:1986-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以经作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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