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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 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非军用枪支 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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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号:[2003]刑立他字第8

发布日期:2003-7-29

执行日期:2003-7-29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皖刑监字第1号《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9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被告人侯磊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而该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颁布,因此,依照我院法发〔19973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的精神,该案应参照19959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20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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