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祥解及法规 >>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 贪污贿赂罪<涉及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1989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

1989-10-23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检
发布日期:1989-10-23
执行日期:1989-10-23
 

  一、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三、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