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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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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三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三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年十二月九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五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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