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罪名祥解及法规 >>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第6节罪名祥解 >> 文章正文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41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释义]

本罪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补充规定》设立罪名。新刑法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