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 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 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 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 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 罪的成立。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其犯罪 对象是未染上毒瘤的人和曾有毒瘤但已经戒除的人。主观方面表现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 现为新刑法所吸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