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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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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释义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 依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据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2.5 法释〔2000〕42号)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依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 追缴、没收。 

说明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本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假、伪证,毁匿证据,使黑社会性 质组织逃避法律追究,或者明的、暗的纵容这种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此罪系从刑法中原包庇罪中分离并加以补充而独立出来的新罪, 应注意与一般包庇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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