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释义]
本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 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 行政处分。
[说明]
一、窃取、刺探、收买是非法获取秘密的三种不同手段。其中窃取是秘密进行的,而刺探和收买则既可秘密进行,也可公然进行。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直接对象是国家秘密。主观上行为人只能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窃取、刺探、收买手段,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窃取、刺探、收买三种方法既可同时使用,也可采用其中二至2种。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本罪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后者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是故意或过失“泄露”,而本罪则是故意去刺探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