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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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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6.21)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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