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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196<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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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修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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