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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69条之一<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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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修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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