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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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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释义]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 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  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对此不能作任意解释而扩大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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