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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15.2<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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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公私财产利益,客观方面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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